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公务用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40号)、《山西省党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晋办发[2018]57号)、《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实施意见》(晋车改发[2017]1号)、《山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教财[2018]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为定向保障公务活动,按照上级核定编制配置内的公务用车(简称“编内公务用车”)、向社会租赁的公务用车(简称“租赁公务用车”)、乘座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务用车(简称“公共交通公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公务用车。晋城校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各司其责的管理机制,统筹研究、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公务用车工作。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资产、财务、综合保障的副校长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计划财经处、审计处、综合保障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相关事宜。其中: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传达上级精神,牵头制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协调安排校级领导公务用车,协调安排学校重要重大公务活动用车。
资产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购置、受赠、调配、报废、回收、处置等手续及固定资产帐目的管理,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计划财经处负责公务用车的经费预算、财务报销及监督等,制订公共交通公务用车报销管理细则。
综合保障中心负责编内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负责租赁公务用车的招标、合同、审核及监督,负责驾驶人员的管理,制订编内公务用车、租赁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细则。
审计处负责全校公务用车的年度专项审计及监督。
第七条 各公务用车具体使用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公务需求,提出公务用车计划与预算,提出公务用车或租赁用车申请,按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安全用车。
第三章 公务用车适用范围
第八条 按照全省公务用车改革精神,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定向化保障车辆,建立以社会化出行为主的公务出行方式。
第九条 编内公务用车主要包括:
1.机要档案、重要资料、大额资金、重要凭信等取送用车;
2.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3.高层次人才、来宾接送用车;
4.异地校区办公用车;
5.离退干部服务用车;
6.参加紧急会议和活动等未留有交通出行时间的紧急公务用车;
7.按规定可保留公车的学校主要党政负责人用车。
第十条 租赁用车主要包括;
1.集体性公务活动用车;
2.大型接待活动或其他重要接待用车;
3.赴边远地区或公共交通不方便地区公务用车;
4.其他特殊情况的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务用车原则上采用公共交通方式。
第四章 编内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编内公务用车编制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不得超编制配车。配置标准按《山西省党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晋办发[2018]5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编内公务用车购置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编内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专车专用、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审批、调度、维修、保养、保险、保洁、驾驶、停放、安全、廉政等)由综合保障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编内公务用车的,须提出申请,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综合保障中心审核后统一调配。紧急事项的可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但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编内公务用车实行统一预算,由综合保障中心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 编内公务用车须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出车、维修、保养、保险、驾驶员),做到“一车一档”、“一年一档”,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性能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编内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由综合保障中心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程序确定服务商。
第十九条 严格编内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实行联签制度。
第二十条 编内公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五章 租赁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租赁由综合保障中心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程序统一确定定点服务商。定点服务商应符合《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8号)相关要求和鼓励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租用车型不得高于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不得租用病险车辆。太原市以外的公务用车租赁原则上须一并聘用定点服务公司专业驾驶人员驾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租赁公务用车的,须提出申请,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学院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制度),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审核并统一调度。
第二十四条 租赁公务用车费用从各使用单位办公经费或公务用车租赁专项经费中支付,涉及大额经费的租赁须进行年度专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综合保障中心审核后报销,报销时一并提交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审核材料和公车租赁明细表。
第六章 公共交通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报销公共交通费用时需据实填写外出日期、地点、事由、票据张数、票据金额,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八条 市内公务出行原则上使用城市统一运营的出租车、公交车、轻轨、地铁等。因公共交通工具不便的,可以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的用车服务,报销时需一并提供打车软件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出行记录,并逐项标注公务用车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公务用车费用须在财务规定报销时限内办理完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报销。
第三十条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型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学校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务用车经费预决算实行校内公示制度。每年初学校将各单位上年度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编内公务用车和租赁公务用车具体管理细则由综合保障中心另行制定,公共交通公务用车具体报销管理细则由计划财经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公务用车涉及科研项目或其他特定业务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