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0-05-0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落实“放管服”政策,规范合同管理,提升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太原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科大字[2018]3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审批、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追责、归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学校所属职能部门、学院(校区、中心)、直属机构以及其他非法人实体等需要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

学校鼓励业务分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合同管理细则,并按其规定执行,但不得与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完善、实施合同管理细则;

(二)负责学校合同的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视合同特殊情况按规定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指导合同签订及督促合同履行;

(五)指导和协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六)负责对合同进行编号、转办、归档等;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办公室根据合同类别、金额、重要性等,安排相应法律人员作为合同法律审核责任人。

第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授权的合同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和业务范围,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部门归口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合同审核、登记备案、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四)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各类合同范本;

(五)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业务类别和工作分工,安排相应管理人员作为合同业务审核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与国内政府部门、企业、院校等其他单位之间战略合作合同管理;

(二)人力资源处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合同的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以科研经费收支的有关合同管理;

(四)研究生学院负责与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相关的办学、录取、联合培养、研究生资助、实习实践等合同的管理;

(五)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职能内有关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就业、接受社会资助、实训、社会实践、校园活动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与成人教育、社会培训等相关的继续教育合同的管理;

(七)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指导监督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土地、固定资产处置、大型资产的出租出借等合同的管理;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有关学校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的修缮工程,学校住宅、公寓租赁等以及其他与后勤管理相关合同的管理;

(九)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有关学校基本建设新建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合同的管理;

(十一)校友工作办、学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接受捐赠合同的管理;

(十二)晋城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与晋城校区管理职责相关的各类合同的管理;

(十三)除以上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按照职能分工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就专门事项授权确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处室、中心、学院、校区等,是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具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就本部门事务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及订立前的审核、报批流程;

(三)负责建立合同档案,收集保管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记录、通知、催告与报告;

(五)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承办单位须就每项合同指定一名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是合同管理、履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经济性负责。合同承办人应为本单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承办单位根据合同业务类别和工作分工,安排相应管理人员作为合同基础审核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合同主体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的,以及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有争议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不能确定的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指定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审批和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前应须依次进行基础审核、业务审核、专项审核、法律审核,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法律事务办公室分工负责审核。

承办单位负责对合同进行基础审核,重点审核对方当事人的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基本条款及其与招投标或谈判一致性、合同可行性、必要性、效益、风险、管理责任等各个方面的基础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及风险、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业务审核;

合同涉及人事、资产、财务、审计、监察等工作的或需要由其他部门协助审核的,由归口管理部门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专项审核;

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重点审核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的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进行审核后须按照审批权限依次报送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归口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暂未制订或未予规定审批权限的,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确定合同审批权限。

合同审批统一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为落实“放管服”政策,精简办事程序,优化服务流程,作如下特别规定:

(一)对各二级单位签订10000元以下的采购合同,学校原则上授权各承办部门自行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用印。

(二)对合同所涉及项目已经履行学校资产采购审批程序、或履行学校会议决策程序的,校领导原则上不再审批;有特殊情况需要校领导审批的,由法律事务办公室确定、报送校领导审批。

(三)对使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范围的范本合同,法律事务办公室不再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的选择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一)学校已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尽可能使用学校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需要对合同内容予以充实和完善;

(二)没有可以适用的学校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国家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定或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

(三)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积极争取由我方草拟合同条款,主导合同的谈判和订立,确保合同条款最大限度的实现学校权益;

(四)确需由对方草拟合同文本的,应当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积极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协调各归口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合同范本的制订工作。对范本合同私自进行修改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八条 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学校合同审核审批一律通过OA系统“合同审核审批(非科研类)”流程办理。科研类合同管理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合同签订实行委托授权制度。

除需要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学校授权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学校内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凡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学校名义所签订合同,由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四章 合同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用印前合同承办人应按照审核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未予修改或有争议未予处理用印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刻制启用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专门用于相关合同;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加强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严格审批、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刻制使用专门用于某类合同专用章的,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须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合同归档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审批(备案)流程单、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合同履行材料、合同涉诉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各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人应于合同签订之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相关文件资料送交法律事务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须妥善保存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年度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因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的;

(三)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玩忽职守,不积极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

(六)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八)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九)丢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引起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的;

(十)不按规定收集、保管合同资料及将合同提交备案和存档的,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泄露。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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