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5-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学校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校级印章:中共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印章、太原科技大学公章、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太原科技大学钢印,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授权启用的业务专用章。以上统称学校印章。

(二)二级单位印章:指学校所属处级单位的印章。

(三)业务专用印章:指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而使用的业务专用章。

(四)电子印章:按照国家式样和标准在电子归档文件上使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印章:指挂靠学校的教学、科研机构的印章;部分附属单位印章;部分科室印章;部分具有经营性质的业务单位的印章。

第三条 学校印章使用和管理原则:合法依规、分类管理、严格程序、报备审批。

第二章  印章的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要刻制印章时,由主办单位提交申请,并附上批准成立(调整)该机构的公文,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严重需要换发时,应由本单位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审批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应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告,由印章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损毁或遗失经过及对失职人员的议处,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核定后补发。

电子印章制发。电子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制作、管理、使用。

第五条 印章核定

(一)校级用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经领导本人同意,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亲笔书写。

(三)二级单位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

(四)业务专用章由学校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书记、校长批准。

(五)挂靠学校的教学、科研机构的印章,由教学、科研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六)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部分附属单位、部分科室和部分具有经营性质的业务单位,确需制作印章的,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

学校非编制性临时机构、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有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代章。

(七)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制作各类印章。

(八)印章统一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厂家刻制,经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第六条 印章启用

(一)启用印章一般应考虑便于工作衔接,合理确定印章启用时间。选择好启用时间后,要提前下发印章启用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新、旧印章印模。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作废。

(二)印章启用通知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启用通知下发前用章单位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手续,留下印模同时将旧印章交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留已作废印章。

(四)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受印单位都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不得擅自将印章启用日期和印模告知无关人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学校印章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刻制、使用、更换、收回、报废等制度,指导各二级单位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管理,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二级单位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由各单位指定专职监印人员管理。电子印章须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并按照实物印章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专职监印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监印人员必须亲自用印,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对不合规定、不合手续的用印申请,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凡批准手续不健全的,一律不能用印。

第十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保管人员须定期更换密码。电子印章应定期更换用户密码口令。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印章及使用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每年对全校各级各类印章检查一次。未通过检查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监印人员工作交接时,应将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的一般范围

(一)校级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刻制给予学校使用的,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外使用。

(二)学校钢印仅用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三)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属于校党委书记、校长公务印章,是校党委书记、校长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对内外使用。

(四)二级单位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只能以单位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范围内使用。未经审核,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专用印章是学校各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校或部门的权力和凭信,只说明印章上刊明的专用范围。

(六)挂靠学校的教学科研机构、附属单位、部分科室和具有经营性质的业务单位的印章,原则上只在校内使用。

电子印章按照实物印章有关规定范围程序使用,严禁违规授权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使用的一般程序

(一)校级印章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填写《用印申请表》,填写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等。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用印,监印人员凭《用印申请表》加盖学校印章。

(二)用中共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须经校党委书记分管校领导的签字批准。

(三)使用太原科技大学印章、校长签名章,须经校长分管校领导的签字批准。

(四)使用太原科技大学钢印,须经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申报。

(五)各单位办理学校介绍信等公函需加盖中共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或太原科技大学印章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六)业务专用章由各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用章各单位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七)二级单位印章及其所属单位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用章。

电子印章在经过办公自动化系统领导审批通过后使用。

师生个人办理学校介绍信等公函需加盖中共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或太原科技大学印章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师生个人办理收入、公积金等证明材料的,需加盖太原科技大学印章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盖章。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的事项需用学校印章的,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可直接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六条 经学校授权启用的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一事一议,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的其他综合协调机构需由中共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或太原科技大学代盖印章的,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学校二级机构印章管理按法人章程执行,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其他各二级单位印章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要与批准人的职权范围相适应。

第二十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同时要详细审核用印材料与审批材料的一致性,并留存办理完毕的《用印申请单》或其他重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单位、承办人、用印数用印类型

第二十二条 监印人员一律不得在空白材料上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三条 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的,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未经本办法规定用印程序的,任何人不得擅自用印。

第二十五条 重要事项的用印应遵循党委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相应决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适应工作需要和指导各级各类印章规范使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每年定期总结和发布印章具体使用指南。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用印范围和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立即停用,停用印章应及时送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同时,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下发停用通知,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电子印章的停用和销毁参照实物印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印章停用后,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三十条 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未能启用时,若因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相关单位代章,代章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代章必须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

第三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存档;对不具保存价值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章,停用后应退还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 旧印章销毁须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销毁时要有印章管理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留下印模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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