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太原科技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处理,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与服务机构。其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以学校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文书等;
(四)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案件;
(五)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六)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七)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学校处理法律事务;
(八)办理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五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派一名副主任分管法律事务工作,并安排专职的法律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和合同拟定;
(二)负责具体执行有关合同;
(三)负责办理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按照学校规定,将有关合同等事项提交校内负责部门进行会审、风险评估等内控程序;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发生的法律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各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承办人。承办人应为本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第八条 学校聘用法律专家担任学校法律顾问,依据聘用合同,负责常规性、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咨询与服务。其中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一般由学校法律顾问代理。
第九条 学校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常年服务,依据服务合同,负责重大性、复杂性法律事务的咨询与服务。其中,校内人事、劳动纠纷等涉及校内人员回避的法律事务,一般由学校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代理。
法律事务所定期每周一、周五上午派律师驻校现场处理法律事务。
第十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根据事务性质、类型出据法律意见,或协调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据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以《法律意见书》规范形式出据。
第十一条 完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材料需一式两份,法律事务办公室存档备案,重要事务原件需送学校档案管存档。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应取得校长授权委托。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校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办理法律事务。
学校法律事务一般通过学校制度性文件进行授权委托,暂无制度性文件的实行一事一授权。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教职工或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前,须进行专门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文件、制度不一致;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学校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进行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等环节;
(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采取自审与他审相结合的办法。起草单位应当就文件的内容进行自审,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从法律层面进行复查,出具合法性复查意见。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相关附件以及所有其他载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二十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审查合同主办单位提交的合同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
合同签订的授权管理;
为合同主办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对合同审查记录进行备案、归档;
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主办单位指经学校授权,牵头或组织办理某项事务,为订立合同而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能单位或其他工作机构。合同主办单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完善单位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组织合同谈判;
组织合同评审;
落实评审意见;
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协助法律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执行单位是指合同签订后代表学校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单位或机构,执行单位可以是合同主办单位,也可以是经学校授权的其他机构。合同执行单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代表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妥善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合同文件和材料;
定期、不定期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四)及时汇报合同执行中的我方及对方预期的和已发生的违约等情况;
(五)纠纷产生初期,按照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法律事务办公室介入后,配合处理法律纠纷;
(六)处理合同履行后的遗留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其他事宜依据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诉讼、仲裁案件
第二十四条 诉讼、仲裁案件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批示并取得校长授权委托后,由发生案件的单位牵头办理,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涉及“三重一大”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时应进行集体会商,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注意诉讼时效,广泛收集并保存证据。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
其中,学校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发生案件的单位牵头办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或期间届满1个月前,向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案件材料,在法律事务办公室指导下开展诉讼及仲裁工作。
学校接到应诉通知后,相应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在3日内将该应诉通知及其相关材料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在法律事务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应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涉案单位是处理纠纷的责任单位,承担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诉讼、仲裁案件处理中产生的费用,其中诉讼、仲裁费用报学校审批单列,其他费用按学校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责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