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3-0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太原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科大办字〔2019〕2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承诺函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处理进行审核审批、监督检查、归档、追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学校所属职能部门、学院(校区、中心)、直属机构以及其他非法人实体等需要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完善、实施合同管理细则;

(二)对重大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三)为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按规定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协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六)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与国内政府部门、企业、院校等其他单位之间战略合作合同;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合同;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科研项目合同,包括专著出版合同、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纵向、横向科研合作以及以科研经费收支的有关合同;

(四)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管理研究生招生、就业、接受社会资助、实训、社会实践、校园活动等有关合同;

(五)教务部、学生部、校团委负责管理本科招生、就业、接受社会资助、实训、社会实践、校园活动等有关合同;

(六)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管理与成人教育、社会培训等有关合同;

(七)资产管理部负责管理土地、固定资产处置、资产出租出借等有关合同;

(八)后勤管理部、综合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学校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的修缮工程,学校住宅、学生公寓、食堂、水电暖等其他与后勤服务、综合保障有关合同;

(九)基本建设管理部负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新建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管理学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合同;

(十一)除以上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按照职能分工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就专门事项授权确定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处室、中心、学院、校区等,是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具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就本部门事务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及订立前的审核、报批流程;

(三)负责建立合同档案,收集保管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记录、通知、催告与报告;

(五)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承办部门须就每项合同指定一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经济性负责。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合同主体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部门的,以及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部门有争议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指定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 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和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与学校办学发展密切相关、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战略合同;

(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实体机构或独立法人的合同;

(三)非科研经费采购的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四)科研经费5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五)其他由校领导交办的、法律关系复杂的、一事一议的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批,填写《合同审核审批单》。

承办部门对合同进行基础审核,主要审核对方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基本条款与招投标或谈判一致性、合同可行性、必要性、效益、风险、管理责任等方面;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核,主要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及风险、管理责任等方面;

合同涉及人事、资产、财务、审计、监察等工作的或需要由其他部门协助审核的,由合同承办人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专项审核;

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重大合同需经由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依次报送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重大合同约定的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一般合同按照合同范本签订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

一般合同未按照学校合同范本签订的履行以下审核审批程序:

(一)合同金额为5万元及以下的,由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二)合同金额为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经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审批;

(三)合同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由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经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请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四)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经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请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类合同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科研横、纵向进出款合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审批。

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科研横、纵向支出合同且未按照合同范本签订的,科学技术研究院应提请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针对若干类型合同制定示范文本,分期分批逐步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定期对各类合同范本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合同签订实行委托授权制度。

重大合同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科研类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署。

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类合同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学校刻制启用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或学校授权单位管理,作为签订各类合同专用。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制度,负责保管合同档案,可参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合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审批(备案)流程单、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等订立和履行中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校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学校授权或超越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四)玩忽职守,不积极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

(五)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七)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八)丢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引起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的;

(九)不按规定收集、保管合同及未将合同提交备案和存档的,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泄露。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科大办字〔2019〕23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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