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学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等,按学校行政公文处理程序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2.以学校名义对外的函件,例行事务的由当事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用印;重要事务或特殊事务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3.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用印,由教学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持学校相关文件用印;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由校办负责人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5.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用印;
6.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聘书用印,经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用印;
7.学校各单位对外重要事项的报告、申请、报表等材料用印,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常规事项报告、申请、报表等材料用印,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用印;
8.用于科研、财务、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各类委托书,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主管校领导签批后用印;
9.经政府采购购置教学、科研进口仪器设备办理海关免税相关业务申请书用印,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用印;
10.基建工程、报建材料、工程备案表、土地划拨、承诺书、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用印, 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11.学校高等教育事业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后用印;
12.学校颁发的校级奖励证书、奖状、社会团体人选推荐等用印,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用印;
13.学校出具的各种证明,如学历证明、成绩单、在职证明、工资证明、职称证明、工作证、退休证、介绍信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等用印,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用印;
14.学校科研项目申报、报告、鉴定、成果、奖励等各类上报材料,由主管校长批准或经主管校长授权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15.教师和学生办理出国申请用印的,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在校专科生由专科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用印;在校本科生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用印;在校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用印。
16.干部出国申请用印的,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6.贷款合同、财务决算、财务报表用印,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17.个人公积金提取用印,经人事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会签批准后用印;
18.办理年审、年检工作的用印,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用印;
19.涉及“三重一大”事务的用印,须有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纪要;
20.涉及合法性审查的用印,须通过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21.因校领导外出、请假等事务无法审批的着急事务的用印,监印人须得到校领导明确授权,并在用印申请单上注明,事后及时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