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工作记录、留痕、入档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0-05-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基建设”,提升行政基础能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努力构建现代办公理念和办公体系,更好服务广大师生员工,根据校办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长办公室全体人员和所有业务,并鼓励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积极向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办公人员进行推广。

第二章 记录

第三条 工作(文字)记录是最有效的记忆方式,有利于工作任务的合理安排和原始事件的查询,校长办公室全体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工作记录习惯。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备有用于日常工作记录的笔记本,日常工作记录所用的笔记本应该与专题工作、专题会议、理论学习等所用的笔记本分开使用。

第五条 工作记录的范围包括日常工作所有环节和要点,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领导指示、领导公务活动、会议安排、来电信息及其他个人本职业务信息。

第六条 工作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员、分工及事项要点重点。

第七条 工作记录应尽量字迹工整、重点清楚、内容详细。

第八条 对漏记的工作记录应及时补记。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养成每天固定时间(一般是每天上下班)查看工作记录的良好习惯,按照当日工作“清零”原则,对未落实的事项及时落实。

第十条 工作记录属个人行为,在内侧首页标清个人基本信息,记录本由本人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毁损等。

第十一条 工作记录列入校长办公室年度个人考核范围,考核只针对其有无、规范、体量等形式要件,不涉及真伪、准确、保密等内容要件。

第三章 留痕

第十二条 工作留痕包括工作交接、报告、请示、审核、验收、查询、反馈等环节的记录,是科学、规范办公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依规履责的重要保证。

第十三条 留痕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员、主要内容、办理结果等;痕迹资料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纸介质、磁介质、电子文档、图片及音像。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主动记录工作情况,留下痕迹资料。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的工作痕迹资料台帐,要按年度、月底进行痕迹资料的分类、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努力形成信息化、数字化的工作留痕制度。

第十七条 记录者必须对所记录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捏造记录。任何个人、组织不得篡改、破坏、损毁、转移痕迹记录资料。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适当把握工作留痕的范围和内容,避免造成形式主义弊病。

第四章 入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档案是指校长办公室有保存价值或根据相关要求需要保存的各种文件、文字、照片、实物等。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室人员要努力提升档案工作意识,为各类查询、检查、评估创造条件,努力为校史收集、保存有价值资料。

第二十条 除按照国家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涉及的档案工作外,校长办公室工作形成纸质和电子资料的均需入档处理,档案保留期至少2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档案分类依据各科室岗位职责逐条建档,由各科室自行管理,专盒专(合)柜,并有统一规范的名称、编号。对科室职责无法覆盖的要视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形成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办公自动化系统生成的各类表格要每月订期下载打印入档。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均须配置能满足档案需求的档案柜,分类命名,方便查询。

第二十三条 档案柜须质量合格,配有锁具,钥匙须专人妥善保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确保档案柜处于关门关锁状态。涉密档案必须在保险柜中存放,专人专管,用完即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该移交的档案要及时进行移交,对于符合档案销毁时限条件且确实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及时进行销毁,尽量避免档案堆集占用办公空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要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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